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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
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
 
发布时间:2021-01-22    浏览次数:
 

为持续做好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 部令2020年第18号,CCAR-290-R3)宣贯实施工作,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电 子证照等有关工作的最新部署,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,按照优化行业管理服务、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、减轻企业负 担的原则,特制订本指南。

Q1:新规章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,经营项目分 类发生了变化,通航企业如何进行换证?

A1:自2021年 1月 1日起,对存量通航企业(含无人机企业)换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作如下安排:

1.存量传统通航企业。除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(具体参见 Q5/A5)和仅从事“航空器代管”业务的企业(具体参见 Q4/A4)外,民航地区管理局于2021年 3 月31日前,根据通航企业持有的旧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载明的经营项目,可以为企业直接换发新版许可证(纸 质,下略)。换发新版许可证时,企业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材料。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需载明经营活动类别和具体项目。例如,某企业旧版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“甲类: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、“乙类:空中游览”和“丙类:航空喷洒(撒)”3个经营项目,管理局依据该企业旧版许可证载明事项,为其换发的新版许可证上应载明其经营范围为“载客 类:通用航空包机飞行、“载人类:空中游览”和“其他类: 航空喷洒(撒)”内容。

2.存量无人机企业。已于2020年12月31日(含)前 取得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暂无需申领 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,在新版许可证电子证照上线 并完成证照换发前,其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 持续有效。

3.电子证照。按照民航局关于电子证照工作有关部署,运输司正积极推进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电子证照开 发工作,将尽快启用新版许可证电子证照,并同步开展新版 许可证电子证照换发工作。

4.送达方式。对存量传统通航企业,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可以通过当面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相关企 业。当面送达的,企业应同时交还旧版许可证原件。邮寄送 达的,企业应于收到新许可证后15日内交还旧版许可证原 件。考虑到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,建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。

Q2:通用航空企业申领或换发的许可证如何进行编号?

A2:民航局已制定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模板。

考虑到行业主体数量持续增加:

1.对存量及新设传统通航企业(同时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企业,按照传统通航企业管理),其许可证编号为“民航通企字第 XXXX号(其中,“XXXX”为4 位阿拉伯数字),其中,存量企业的新版许可证的编号需在 原许可证编号前加一位阿拉伯数字“0。

2.对存量及新设无人机企业,企业许可证编号为“民航 通(无)企字第XXXXXX 号(其中,“XXXXXX”为6位阿拉 伯数字),其中,存量无人机企业沿用现有编号。

Q3:传统通航企业如主动表示不换发新版《通用航空经 营许可证》,旧版许可证是否依然有效?

A3: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有关规定,如企业明确表示不 换发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,企业持有的依法取得的 旧版许可证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,但自有效 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。

Q4:旧版《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》仅载明“航空器代管”项目的通航企业是否需要换证?对不申请新版许可证 的此类企业,如何监管?

A4:此类企业无需换证。企业持有的旧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持续有效,但自有效 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(参见 Q3/A3)。

依据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,自2021年1月1 日起,民航地区管理局无需再对持有旧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且仅从事“航空器代管”业务的企业实施市场监管。

Q5:对于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,如何进行管理?

A5:正在从事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,应在满足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要求的基础上,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许可程序,于 2021年 2月 28日(含)前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增加“通用航空短途运输”经 营项目的申请,且取得“通用航空短途运输”经营项目许可,并同步完成换证工作。逾期未取得“通用航空短途运输”经 营项目许可的企业,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从事通用 航空短途运输业务,直至其依法取得“通用航空短途运输” 经营项目许可。

Q6:对于在 2021年1月1日以后,无人机企业新提交 的通航经营许可、变更许可的申请,如何进行办理?

A6:此类情形适用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有关 规定。企业需通过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提出申请,按照申 领或变更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有关程序办理。其中,存量 无人机企业在取得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的同时,其 原持有的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自动失效(许可证编号参见 Q2/A2)。

Q7:通用航空短途运输、包机飞行企业应如何备案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、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、运输服务标准、 投诉管理制度、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?

A7:相关通航企业应按照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 定》、《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》(民航规〔2020〕24号)和《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》(民航规〔2020〕30 号)规定,借鉴运输航空企业成熟做法,结合实际,制定本企业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、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、运 输服务标准、投诉管理制度、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等内容, 并于2021年6月1日前通过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向民航 地区管理局进行备案。

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企业备案的上述材料内容可不做实 质性审查,但应结合年度检查计划,检查核实企业备案的材料是否符合前述法规文件的规定。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 案,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,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 责令其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给予相应处罚。

Q8:如何对企业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及日常监管?

A8: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,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,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。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 制方式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。

1.告知承诺制审批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 办发〔2020〕42 号)和《关于印发民航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民航发〔2020〕66 号)有关 精神,企业如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经营许可的,仅需提交《通 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》和《通用航空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》,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,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企业承 诺情况,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
2.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的日常监管。此 类企业适用“双随机”监管方式。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制定2021 年年度检查计划时,随机选取一定比例此类企业列入检查计划。检查的重点包括:企业告知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、 企业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等。考虑到新旧规章衔接与开发上线 电子证照工作进展,管理局在制定检查计划时,可将对此类 企业的检查工作安排在下半年开展。检查时,如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取得的 经营许可并给予相应处罚;如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,管 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给予相应处罚。

Q9:通用航空企业如何备案经营活动信息?

A9:持有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》的无人机企业,继续通过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” 备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;持有新版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(包括无人机企业),通过“通用航空管理系统”备案有关经营活动信息。

Q10:载客类通用航空企业违反企业制定并公布的运输 服务标准,造成旅客投诉的应如何处理?

A10: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应按照《通用航 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《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》 和《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,制定本企业运输服务标准,建立投诉处理机制。

因企业违反其与旅客签订的合同,未提供约定标准的运 输服务,旅客合法权益受损的,旅客可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,依法维权。企业接到旅客的投诉信息后, 应依法予以处理、答复。旅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,可通过 法律途径维护其正当、合法权益。

Q11:2021年3月31日前,企业是否需要上报2020年年度报告?

A11:按照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和《通用航空企业年度报告规定》(民航规〔2020〕27号)规定:

1.存量传统通航企业,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“通 用航空管理系统”提交本企业 2020年年度报告。

2.新设通航企业及存量无人机企业,自2022 年起提交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。

Q12:有外商投资的,如何申请成立通用航空企业?

A12:根据《外商投资法》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20年版)》有关规 定,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的,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, 其中农、林、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,其他通用航空公 司限于中方控股。

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的经营许可 申请时,按照《外商投资法》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》《外商 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20年版)》及民航局《关于取消“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”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》(民航公告〔2020〕18 号)有关规定,可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供企业股东决议、外商股权比例以及出资额、投资方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。民航地区管理局可在日常监管中通过核查企业提交的 年度报告,对企业外商投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。(来源: 飞行邦)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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